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巴州民初字第62号
原告成都晨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都晨旭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巴中市笃行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豪,巴中市笃行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晨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笃行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650元,减半收取3825元,由原告成都晨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