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91民初2975号
原告: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16203030H),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39号。
法定代表人:余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89094293A),住所地在高邮市天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原告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