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景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发文稿头






文书名称





民事裁定书









承办部门





高新区





案 号





(2021)苏1084民初4297号













稿





承办人/法官助理









稿





限特定案件/事项















限特定案件/事项































法官签署





审判长/独任法官





参审法官/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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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上网理由)











校 对





法官助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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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印人员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4297号
原告:江苏景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大营村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邵天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海,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雪成,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天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有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强,江苏吴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高红,江苏吴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景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原告江苏景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景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政
审 判 员  张玉来
审 判 员  程 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周 飞
书 记 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