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广陵区百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03财保20号 申请人: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31号**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市广陵区百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扬子江北路413号30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广陵区百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琼花支行的银行存款120万元(银行账号:32×××24)。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广陵区百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琼花支行的银行存款120万元(银行账号:32×××24),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