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丹执字第0243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云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经济开发区广州路999号。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地址:丹阳市后巷镇后巷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云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丹商初字第03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云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价款1680000元,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江苏云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0689元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被执行人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有房产四套(产权证号:丹房权证后巷字第××号、丹房权证后巷字第××号、丹房权证后巷字第××号、丹房权证后巷字第××号),上述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对上述房产进行轮候查封,但暂无法变现。尚未执行到位1690689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查封,但暂无法变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丹商初字第03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旭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