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略民初字第00448号
原告江苏云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经济开发区广州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列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略阳县城关大沟口。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1月8日出生,该公司基建技改部技术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女,1974年10月17日出生,该公司法律事务处干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云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云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在庭审调解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云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江苏云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蒋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