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云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德州裕鼎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204执179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苏云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841232895(1/1)。
法定代表人:王洪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根章,江苏列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在山东省庆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0817912027。
法定代表人:马秉光。
被执行人:德州裕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MA3C6TX21Q。
法定代表人:马路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云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7)苏1204民初5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云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价款381964元、赔偿利息损失(以381964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30元,依法减半收取351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035元,由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江苏云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因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云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本院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由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德州裕鼎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裁定追加德州裕鼎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发现被执行人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有坐落于庆云县省道246线以东、六和饲料以南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鲁房权证字第026350、02××52号,庆国用2015第26号),经核实庆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上述不动产并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该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
3.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德州裕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未发现被该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上述财产。
4.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或与被执行人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有关的其他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投资山东祥辉贸易有限公司、庆云祥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祥辉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三公司均系被执行人均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均为被执行人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2018年9月6日,本院至庆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上述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上述公司的住所地均与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一致,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联络人均为同一人。2018年9月7日,本院至国家税务总局庆云县税务局调取上述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仅庆云祥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相应的税务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在上述三公司的投资权益。另,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德州裕鼎投资有限公司除对被执行人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享有投资权益外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此类财产。
5.本院于2018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庆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庆云县省道246线以东、六和饲料以南的不动产【土地证号为庆国用(2015)第17**号,(2015)第1743号;房产证号鲁房权证号02××88、02××91、02××51】,上述土地使用权被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首查封,上述房屋所有权被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首查封,本院依法于2018年9月6日查封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2021年8月5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逾期申请或未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2018年10月8日,本院查询网络拍卖平台未发现上述法院拍卖处置上述不动产,本院于当日依法向上述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未发现被执行人德州裕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7日、9月30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德州裕鼎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7.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10日、同年9月25日将被执行人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德州裕鼎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本院执行人员于2018年9月7日至山东省庆云县尚堂镇调查两被执行人的情况,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于2018年10月9日电话调查山东省庆云县尚堂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该镇政府工作人员反映其政府驻地未有德州裕鼎投资有限公司,亦未听说过该公司。
9.本院于2018年8月6日、9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仍未发现该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本院于2018年9月1日、9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德州裕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仍未发现该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合法、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204民初5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 宇
审 判 员  高 峰
代理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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