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云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兖煤凯达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204执179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云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684123***95(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根章,江苏列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兖煤凯达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在山东省邹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26201522Y。
法定代表人:吴君,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云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净公司)与山东兖煤凯达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煤凯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0日作出的(2017)苏1204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兖煤凯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云净公司支付价款666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0460元、财产保全费3850元,合计14310元,由兖煤凯达公司负担。被执行人兖煤凯达公司未按判决书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云净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8年6月1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申报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兖煤凯达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尾号为1397、3256的农业银行账户和尾号为1536的浦发银行账户(卡内余额均较小),时间截止2019年8月20日。在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本院办理续封,否则逾期自动解除查封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人自行负担。除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8年6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年7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委托函及回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此外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204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华宇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