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一建设有限公司

15559上海乘翼管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华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5559号
原告:上海乘翼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浦卫公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KWEE4W。
法定代表人:黄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霞,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昆山高新区强安路**信用代码913205837546039325。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乘翼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乘翼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4元,减半收取1697元,保全措施申请费1220元,合计29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莺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