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6426号之二
原告:太仓市沙溪镇吴东水泥制品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PFK5183,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松南村八组。
经营者:陆建新,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晋喜,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一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46039325,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高新区强安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范建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太仓市沙溪镇吴东水泥制品场与被告江苏华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太仓市沙溪镇吴东水泥制品场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太仓市沙溪镇吴东水泥制品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沙溪镇吴东水泥制品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618元,财产保全费595元,合计1213元,由原告太仓市沙溪镇吴东水泥制品场负担。
审 判 员 滕万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琪
书 记 员 杨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