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一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华一建设有限公司与昆山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财保63号
申请人:昆山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燕桥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3529340T。
法定代表人:黄飞。
被申请人:江苏华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高新区强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460393250。
法定代表人:范建华。
申请人昆山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因购销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华一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保险公司保函作为诉前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山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一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的限额330000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