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6420号之二
原告:太仓市沙溪镇福佑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UWAE31G,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松南村九组。
经营者:贺迪,男,199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晋喜,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一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46039325,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高新区强安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范建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太仓市沙溪镇福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华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太仓市沙溪镇福佑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太仓市沙溪镇福佑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沙溪镇福佑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4元,减半收取1322元,财产保全费1106元,合计2428元,由原告太仓市沙溪镇福佑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滕万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琪
书 记 员 杨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