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一建设有限公司

***一建设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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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81民催88号
申请人:江苏华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高新区强安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范建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裕锋,该公司会计。
申请人江苏华一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9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华一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20327221730954、票面金额为8500元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华一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华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谷建昌
审判员  钱国平
审判员  杨春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尤 静
书记员 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