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一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佳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4792号
申请人:苏州佳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LHK74J,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岳王众兴街122-1号。
法定代表人:周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志刚,太仓市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炳奎,太仓市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华一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46039325,住所地昆山市高新区强安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范建华。
申请人苏州佳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佳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一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497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佳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一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497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圣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思奇
书记员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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