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金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金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381执18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被执行人:宜昌金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银河路118号百联慧谷A15-206。
法定代表人:廖东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昌金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宜昌金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1381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1381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乐金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海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