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蛟河市泰和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安装集团盛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11民初3002号
原告:蛟河市泰和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河南街南小蛟河村(榆江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金强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凤云,吉林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焱,吉林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安装集团盛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玉山街玉山花园3号楼2单元2层14号。
法定代表人:薛克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凯,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凯,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大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大同路东方新居二区A号楼6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李晓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涛,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若繁,男。
被告:吉林市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24-12-10-115-016房间。
法定代表人:徐有力,董事长。
原告蛟河市泰和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安装集团盛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林市大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若繁、吉林市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蛟河市泰和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蛟河市泰和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蛟河市泰和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蛟河市泰和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雪飞
人民陪审员  原 泽
人民陪审员  付传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文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