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吉林市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4民初2014号
原告:白振和,男,蒙古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彬,吉林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北大湖镇。
法定代表人:徐有力,总经理。
原告白振和与被告***、吉林市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白振和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振和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振和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868元,公告费120元)由原告白振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雅平
人民陪审员  贺 英
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张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