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保2811号
申请人:吉林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龙嘉镇莲花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董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潇天,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196段。
法定代表人:彭飞。
吉林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吉0103财保3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现吉林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的冻结和其他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