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229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0)吉0102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0654元及利息、**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浩
审判员 曹 迪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