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深蓝电子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湖吴商初字第2151号
原告:湖州深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新天地商务公寓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国强,湖州市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林海,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道红丰路718号瓯江商城2幢206室。
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州深蓝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金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州深蓝电子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在2009年3月初期间多次寻找到原告请求帮助解决资金困难,给予欠帐供应电脑设备产品,于2009年4月23日被告到原告公司核对帐目,确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5 090元。后原告经多次催讨货款,但被告再三拖欠,毫无诚意,故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付清货款25 090元;2、被告承担自原告起诉日至付清日止,每日万分之二的双倍罚息;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沈林海在庭前调解过程中辩称:欠原告货款25 090元属实,要求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现本庭归纳如下:
一、被告沈林海给付原告湖州深蓝电子有限公司货款25 090元,定于2009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沈林海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沈林海逾期,则支付原告自2009年4月23日始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日万分之二的双倍罚息。
三、原、被告无其他争执。
四、本案受理费427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湖州深蓝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沈金汝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