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5383号
申请人:宁海江,男,汉族,1980年1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736715826R,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友爱街71栋56号。
被申请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83889437M,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朗日街21-2号12门二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江与被告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海江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6855.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宁海江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海江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6855.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松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昌 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