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04民初4807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9月1日出生,住址:辽阳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友爱街71栋5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