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304民初4445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8日出示,满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卓政(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泓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激光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泓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激光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申请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辽宁泓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激光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辽宁泓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激光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33392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