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直同人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麦加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省省直同人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民申42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麦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教工路23号百脑汇科技大厦2011室。
法定代表人:陈光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佳,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省直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保俶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冯建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玩美时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598号2号楼101-9—101-12室。
法定代表人:潘亦丹,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浙江麦加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省省直同人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玩美时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5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江麦加实业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故浙江麦加实业有限公司所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麦加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灵方
审判员  孙光洁
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