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直同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省省直同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106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代理人:余世杰(特别授权),浙江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省直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圣苑北街66号。
法定代表人:冯建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方荣、季宸昕(特别授权),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涛,男,汉族,1978年11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省省直同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孙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莫启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冯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