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直同人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海民二初字第34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路116号。
诉讼代表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建祖,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海洲街道世纪公寓4幢2单元503室。
被告:浙江省省直机关后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省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顾其章,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诉被告沈建祖、浙江省省直机关后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省直机关后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省直机关后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撤回对被告浙江省省直机关后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新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