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直同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省省直同人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县亭旁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22民初3304号
原告:***,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省直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圣苑北街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沈樑,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县亭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亭旁镇宁和路5***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振,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系副镇长。
被告:三门县亭旁镇杨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亭旁镇杨家村。
法定代表人:杨成将,该村民委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省直同人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县亭旁镇人民政府、三门县亭旁镇杨家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奚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