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212执16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龙山综合区3#楼”海西文创大厦”第七层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8404X5。
法定代表人:陈文荣,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江南,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创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云顶中路515号加州建材家居广场综合楼9F之一,组织机构代码:62858459-0。
法定代表人:林冬鹏,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创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的(2017)闽0212民初27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创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1970000元及违约金。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7月向被执行人福建创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
2.本院自2017年7月至今,已多次通过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福建创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包含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等),查明福建创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其所有银行账户。未发现福建创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车辆、有价证券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3.根据申请执行人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线索,被执行人福建创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在案外第三人厦门市海沧区建设局、厦门市同安区第二实验小学、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厦门海沧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有工程保证金等款项尚未支取,本院于2017年7月向上述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禁止上述单位向被执行人发放上述钱款。截止2017年12月26日,厦门市海沧区建设局、厦门市同安区第二实验小学已分别向本院支付人民币721146.33元和471100元,本院已于2017年12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上述两笔执行款共计1192246.33元。
4.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建创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除上述协执单位保管的钱款之外的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康平
审判员 许书武
审判员 许金鑫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佳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