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创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创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212执1606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龙山综合区3#楼”海西文创大厦”第七层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8404X5。
法定代表人:陈文荣,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江南,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创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云顶中路515号加州建材家居广场综合楼9F之一,组织机构代码:62858459-0。
法定代表人:林冬鹏,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创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的(2017)闽0212民初27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创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1970000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福建创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创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以人民币2018006.84元为限(其中本案标的本金1970000元,违约金25906.84元,执行费221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郁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佳元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
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