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创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厦门国际会议中心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创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思执字第4630-1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国际会议中心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7号,组织机构代码6782960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福建创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云顶中路515号加州建材家居广场综合楼9F之一。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厦门国际会议中心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创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思民初字第7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电费108368.16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厦门分行账户(账号为42×××99)。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思执字第46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彬
审判员俞伟强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琳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