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衡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衡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9575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豪,四川领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浩然,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衡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滨河街道办事处中心街5号。
法定代表人:蒲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衡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衡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