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3民初3766号
原告四川衡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斌,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东,四川东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美日佳生物质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久凯,执行董事。
被告平昌县灵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邦德,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衡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美日佳生物质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县灵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衡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牟永军
人民陪审员 阳 莉
人民陪审员 王心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