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衡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衡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州神力吊装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衡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1582168005J。
法定代表人:蒲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神力吊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茜草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696996343J。
法定代表人:宋丽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亮,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璐遥,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衡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泸州神力吊装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力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2民初43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衡睿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中止审理。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23日的《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不是上诉人衡睿公司签订的,合同上的公章不是上诉人衡睿公司雕刻的,也不是上诉人衡睿公司委托或授权雕刻的,本案存在私刻公章,涉嫌犯罪,应当中止审理。该合同应当无效,若被上诉人神力公司坚持起诉上诉人衡睿公司,案件应由上诉人衡睿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神力公司辩称:《起重机械租赁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协商不能解决的,向出租方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双方协商约定了管辖。而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双方关于管辖的约定有效。
本院审查认为,2018年2月23日,衡睿公司与神力公司签订的《起重机械租赁合同》第七条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向出租方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对发生争议后诉讼管辖进行了约定。双方的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起重机械租赁合同》约定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衡睿公司上诉称《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上的印章系虚假印章,已经公安机关报案,但未向本院提交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上诉人衡睿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艳
审 判 员  曹天全
审 判 员  李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文建
书 记 员  贺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