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2民初3839号
原告:**,男,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原告:**,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开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衡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XXXXX。
法定代表人:蒲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祥虎,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斯华和,男,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
被告:四川省金樽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乐安镇黄林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XXXXX。
法定代表人:雷龙木。
原告**、**与被告四川衡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斯华和、四川省金樽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高 珊
书 记 员 杨铃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