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弘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省弘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102民初第5060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青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青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弘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翠园街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597542039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兵,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程义云诉被告***、四川省弘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彭东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