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铜仁市农村公路建养一体化工程沿河项目部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