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市锦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421执10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环城路15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明市锦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经济开发区D区。
法定代表人:丁友家,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8)闽04民终8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三明市锦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4民终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