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万勤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03民初15485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万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6283283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环城路****代码91350525772914689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万勤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福建万勤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9)闽0203民初15485号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860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本院据此于2019年3月19日冻结了福建省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永春支行账号35×××79的账户,金额以2860000元为限,具体冻结到的金额为2860000元,申请人福建万勤贸易有限公司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保全期限为一年。
现申请人福建万勤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被申请人福建省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永春支行账号35×××79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