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山县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26民初1874号
原告:***,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定钦、***,东山县前楼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环城路15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772914689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东山县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康美镇铜砵村马銮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784503705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山县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的缓交诉讼费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2&Gid=117642315&ShowLink=false&PreSelectId=72987784&Page=0&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3_0#m_3_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