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3405号
申请人:*****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舞台里1-5号5**1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五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或者扣押被申请人湖北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额财产,并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五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湖北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保全费520元,由*****五金有限公司先行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二○二三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