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91财保2号
申请人:武汉家安门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鲁台顺河村***塆第5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汉口花园三期E区(怡菊院)3栋1、2层商8室。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北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车城大道特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下**和信清河城8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家安门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总共以750000元为限,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242011816000000××××)为申请人武汉家安门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家安门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武汉家安门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