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5103号
原告:***,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东津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下**和信清河城8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2209175X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弘道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9号汉北工业园1幢905、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94759113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成,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9号汉北工业园1幢905、906号。
原告***与被告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弘道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李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我院依法通知原告***交纳本案诉讼费,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本案诉讼费用,应当按
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