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5103号 原告:***,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东津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下**和信清河城8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2209175X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弘道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9号汉北工业园1幢905、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94759113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成,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9号汉北工业园1幢905、906号。 原告***与被告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弘道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李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我院依法通知原告***交纳本案诉讼费,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本案诉讼费用,应当按 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