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红源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10472号 原告:湖北红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兴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湖北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车城大道特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下**和信清河城8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红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红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6日、2022年1月10日两次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分别请求撤回对被告***和被告湖北和***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红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红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8元,由原告湖北红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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