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民辖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下**和信清河城**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河口镇市场一街第**/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21)鄂0922民初28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湖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
本院审理期间以“与湖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铮
审 判 员 陈 萍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