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22民初284号之二
原告:湖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22MA495ACP8P。
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河口镇市场一街第1-3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0072209175X9。
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下**和信清河城8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高帮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