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2民初2137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27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卫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