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04民初529-1号
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千甲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郭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莹莹、张鹤,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大***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孙长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被告):**,住大连市。
被告(反诉被告)***天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金缚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大连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帅,男,辽宁华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千甲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千甲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大***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下称“凯鹏公司”)、被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被告)***天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晟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雯楠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付雯楠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