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晟天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凯鹏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某某、大连晟天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04民初529-1号

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千甲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郭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莹莹、张鹤,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大***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孙长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被告):**,住大连市。

被告(反诉被告)***天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金缚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大连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帅,男,辽宁华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千甲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千甲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大***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下称“凯鹏公司”)、被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被告)***天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晟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雯楠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付雯楠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