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隆兴顺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隆兴顺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申3075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隆兴顺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302-18号。

法定代表人:崔志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成林,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生,男,19885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隆兴顺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03民终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隆兴公司于2020710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隆兴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隆兴顺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李 炜
审  判  员   李宝刚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郝耀文
书  记  员   吴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