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隆兴顺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申30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隆兴顺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2-18号。
法定代表人:崔志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成林,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生,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隆兴顺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隆兴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隆兴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隆兴顺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李 炜
审 判 员 李宝刚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郝耀文
书 记 员 吴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