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886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王亚东,男,196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北京中博汇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沈家营镇八里店村3区42号。
法定代表人:孙振武。
被告:北京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270号15幢A04室。
法定代表人:赵来宏。
被告:北京隆兴顺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2-18号。
法定代表人:崔志成。
原告***与被告王亚东、北京中博汇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隆兴顺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施振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严玉婷
书 记 员 胡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