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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北京盈频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5执***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盈频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1留仙大道塘岭路金骐智谷大厦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4323113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盈频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D座D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3953278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盈频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盈频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17]391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盈频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盈频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以下内容:1、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曰期间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5891元(人民币,下同);2、支付2015年10月3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1517.24元;3、支付律师费4900元;4、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案号(2018)粤0305执***02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将本案执行款项转账至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剩余部分利息付至本院指定的执行款专户。本案执行款项已划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权利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885元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17]391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智聪